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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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龍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龍傑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龍傑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