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59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毛念忱 原住新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巷○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訪查,據現住人表示其與家人居住於上址已一年餘,相對人並未居住於上址,有該分局於民國101年3月1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1401154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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