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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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淑燕 訴訟代理人 盧福財
陳麗萍 被上訴人 楊聖家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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