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269號聲請人 張桂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妤瑄 (原名 許瑋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妤瑄(原名許瑋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