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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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健榮 33歲民.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榮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健榮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2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後,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9月1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雖聲請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惟本院斟酌被告業經原審以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各受有期徒刑4年、4年、4年2月、4年之宣告,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受有重罪判決,是依合理判斷,仍認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因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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