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債務人 劉榮昌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1.陳明陳秋梅、劉峰敏、劉家豪、 劉翊璇 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
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劉峰敏、劉家豪、劉翊璇99、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工作,應陳報未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9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
100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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