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 羅乙鑫 法定代理人 羅銘政
吳桂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政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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