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 沈林傑
號送達代收人 張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治 、 黃建耀 、 賴文天 、 陳麗滿 、 德容 講堂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