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續字第6號上訴人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被上訴人 張如焱 第三人 張人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101年度續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上訴人提起上訴之20日法定不變期間應自101年7月25日起算,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8月13日,而上訴人公司營業所在台中市北區,尚無必須扣除在途期間之情形,上訴人遲至101年8月14日始提起上訴,有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然已逾2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