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4號聲請人 趙福龍 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樹林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於101年5月31日收受聲請人書狀自承於101年5月11日收受裁定,乃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二、聲請人101年5月16日及31日具狀就其與相對人間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其上註明本件案號),核與本件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02號重複,斯時本件尚未終結,自無聲請再審或就該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之可能,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張松鈞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