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原告 張大舟
張經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
李佳霖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黃鳳星 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廖鴻演 複代理人 龔姚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5頁第11行至第22行及第7頁第30行至第8頁第10行關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已就原告張大舟對訴外人元大寶來證券忠孝分公司、富邦證券仁愛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及其對訴外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領取之『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股利債權核發債權命令,並就原告張經舟在訴外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集保帳戶內之『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以扣押,及其對訴外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未領取之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股利債權、對訴外人元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未領取之新光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股利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事執行處已就原告張大舟對訴外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領取之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股利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在案,並就原告張經舟對:①訴外人元大寶來證券忠孝分公司、富邦證券仁愛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②訴外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未領取之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股利,③訴外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未領取之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股利,④訴外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理部,未領取之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股利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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