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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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現於台灣嘉義監獄服刑中,本院認為有借提被告到庭之必要,借提費用為新台幣二千九百元,按此費用為原告訴訟行為須支出者,且如不預納,訴訟即無從進行,依法自應由原告預納。嗣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命原告應於通知書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通知書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四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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