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盧紫雲 被告 陳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利息等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聲請人就其溢繳65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00=650)聲請返還,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