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陳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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