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清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7號、104年度執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文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楊清文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四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堪予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4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刑法第50條雖於被告附表編號1至4行為後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影響其得合併處罰之範圍,即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