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王泰翔 被告 王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鍾小屏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王泰翔 被告 王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