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麗萍選任辯護人洪世崇律師被告鍾東水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麗萍、鍾東水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陸日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王麗萍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3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6月26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104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