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76號原告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鴻泰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信弘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 律師
陳雲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對於無塵式設備基台之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負舉證之責,並聲明證據方法為何。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胡宏文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