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8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玉梅 、 黃萍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萍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萬904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