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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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 楊罔腰 (即 李英傑 之.
李素瑜 (即李英傑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就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上開事件已於同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聲請人亦已收受該判決並對其內容具狀聲明不服,是其訴訟程序均已終結,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杰正法官王筑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裁定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徐筱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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