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T.G.J.BEHEAN原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 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法定代理人OlivierGourdon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 李子為 被告 宋國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智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商標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