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上訴人溫𡟀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宗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雖表示上訴之意,惟並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