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賴碧雲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86號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臺中市○○區○○段○○○○號、應有部分全部、面積104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68,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7,000元x104平方公尺=1,768,000元);至其上同區段第943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巷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3,400元;以上合計為1,941,400元。故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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