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君燕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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