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09號聲請人鄒委錡
巷29號法定代理人 鄒運星
林良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林良珍之印鑑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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