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楊進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楊進義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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