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45號原告坤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珠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耀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萬6745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2676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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