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5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法條欄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法條之記載應更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應適用法條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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