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5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甲○○
號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出生年月日欄內關於「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部分應更為「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出生年月日欄內關於「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部分應更為「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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