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鄭玉燦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7月1日因他案借執行,而停止羈押,再於94年12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