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F○○、未○○、己○○、天○○、酉○○、巳○○、黃○○、宇○○、宙○○、地○○、戌○○、辛○○、A○○、丁○○、戊○○、申○○、庚○○、丑○○、子○○、寅○○、辰○○○、卯○○、午○○、乙○○、丙○○、甲○○、癸○○、B○○、D○○、E○○、玄○○、壬○○、C○○因93年重訴字第207號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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