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37弄3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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