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無故離役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無故離役等罪,經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