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26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馬孝親 債務人 顏雅玲 債務人 顏榮信 債務人 顏雅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雅玲、顏榮信、顏雅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顏雅玲、顏榮信、顏雅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92年繼字399號、92年繼字450號、92年繼字398號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