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665號聲請人 林怡廷
林采鳳 林彩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瑞深 聲請人 劉進興
劉陳瑞碧 劉宗智 劉宗誠
前列七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彩萾之法定代理人林瑞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