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4號上訴人 葉秋生 被上訴人 黃豊茂
黃筠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年5月2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取有送達證書存卷,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鄔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