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5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甲○○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民前00年00月00日生,62年8月2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鄰○○路○號之1)與聲請人乙○○同為 李茂 之法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甲○○死後繼承人有無不明,又未能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親屬會議並選任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無法辦理遺產登記事宜,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受理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於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情形,亦查無相關案件。是被繼承人甲○○有無繼承人不明,其親屬會議又未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同為李茂之繼承人,為辦理繼承登記事宜,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無尚屬不明,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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