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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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天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昌 送達代收人 張稜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侯振寬 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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