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閔茹 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4萬9,068元,應繳裁
判費69,8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8,80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