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設新竹市○○路○段○○○號六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丁○○原住新
現應乙○○住新竹庚○○住新竹己○○住新竹戊○○住新竹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郭貞秀~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