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狀上之簽名。
理由
一、上訴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游婷麟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