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九五號
上訴人乙○○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捌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玖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