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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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永取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承租國有耕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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