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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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禮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4043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