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小字第532號原告 張志全 訴訟代理人 張玉娜 被告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3日16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