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 富春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蕭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姚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