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92,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