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