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99年度屏小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