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00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一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目的、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價值尚輕,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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